C2C认证辅导-全方位解析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)排放的证明

发布时间:2025-08-04 16:58  浏览量:1

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)排放的证明

为满足材料健康方面的白银级要求,必须使用以下其中一项或等效内容来证明低 VOC 排放:

被认定符合最新版本《BREEAM 关于建筑产品 VOC 排放信用的指导说明 GN22》表 2 中 “一般水平标准” 的方案。在通风测试舱存放 28 天或更短时间后,甲醛排放量必须≤10μg/m³。[参考:GN22:《BREEAM 认可的建筑产品排放方案》,表 2,2016 年 10 月 2.1 版本]

《BREEAM 国际新建建筑 2016 技术标准》中的 “一般水平” 排放限值和测试要求。在通风测试舱存放 28 天或更短时间后,甲醛排放量必须≤10μg/m³。[参考:《BREEAM 国际新建建筑 2016 技术标准》,“Hea 02 室内空气质量”,表 17:“按产品类型划分的排放标准”]

被 LEED v4 或更高版本 EQ 信用低排放材料认可的认证和标签。[参考:《LEED v4 EQ 信用低排放材料第三方认证和标签 - 2017 年 6 月或更新版本》] 必须满足各自项目所补充的任何附加要求。

依据 LEED v4 或 LEED v4.1 一般排放评估,选项 1—— 符合加州公共卫生部(CDPH)标准方法 v1.1 或更高版本,包括对暴露场景的说明以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范围的披露。

依据 LEED v4 或 LEED v4.1 一般排放评估,选项 2—— 符合德国建筑产品健康评估委员会(AgBB)(2015 年或更新版本)要求,包括甲醛排放量≤10µg/m³。若符合 LEED v4.1 要求,必须披露 TVOC 范围。

《DGNB 系统 2018》“ENV 1.2 本地和环境影响” 附录 1 标准矩阵中列出的方案和标签如下(注意:这也满足下文的黄金级要求):

对于纺织地板覆盖物(第 6 行),符合任何质量水平,并证明在通风测试舱存放 28 天或更短时间后甲醛含量≤10µg/m³。

对于墙壁和地板覆盖物下的底漆、预涂层、填充剂和胶粘剂(第 8 行),符合质量等级 2、3 或 4。

对于瓷砖下的阻隔涂层、树脂找平层和密封剂(第 9 行),符合质量等级 3 或 4。

对于用作密封化合物的聚氨酯和硅烷改性聚合物(第 11 行),符合质量等级 3 或 4。

对于弹性 / 弹性地板覆盖物:符合德国蓝天使(RAL)UZ 120 标准,且在通风测试舱存放 28 天或更短时间后甲醛含量≤10µg/m³(注意:这也满足下文的黄金级要求)。

对于复合木材(不在家具或地板等成品中):符合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(CARB)超低排放甲醛(ULEF)或无添加甲醛(NAF)要求,或按照 EN 717 或 EN 16516 测试达到欧洲 E1 甲醛等级的 100%。

对于家具:符合美国办公家具制造商协会(ANSI/BIFMA)e3 - 2014 或更高版本《家具可持续性标准》第 7.6.2 节或 7.6.3 节要求(注意:这也满足下文的黄金级要求)。

极低至无 VOC 排放的证明

为满足材料健康方面的黄金级和白金级要求,必须使用以下其中一项或等效内容来证明极低至无 VOC 排放:

被认定符合最新版本《BREEAM 关于建筑产品 VOC 排放信用的指导说明 GN22》表 2 中 “示范水平标准” 的方案。[参考:GN22:《BREEAM 认可的建筑产品排放方案》,表 2,2016 年 10 月 2.1 版本]

《BREEAM 国际新建建筑 2016 或更高版本技术标准》中的 “示范水平” 排放限值和测试要求。[参考:《BREEAM 国际新建建筑 2016 或更高版本技术标准》,“Hea 02 室内空气质量”,表 18:“按产品类型划分的示范水平排放标准”

依据 LEED v4 或 LEED v4.1 一般排放评估,选项 1—— 符合加州公共卫生部(CDPH)标准方法 v1.1 或更高版本,且在通风测试舱存放不超过 14 天,或经过不超过 10 天的调节并在通风测试舱存放 4 天之后,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排放量不高于 0.5mg/m³(500µg/m³)。

依据 LEED v4 或 LEED v4.1 一般排放评估,选项 2—— 符合德国建筑产品健康评估委员会(AgBB)(2015 年或更新版本)要求,包括甲醛排放量≤10µg/m³ 以及在通风测试舱存放不超过 28 天之后,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排放量≤0.3mg/m³(300µg/m³)。

《DGNB 系统 2018》“ENV 1.2 本地和环境影响” 附录 1 标准矩阵中列出的方案和标签如下:

对于纺织地板覆盖物(第 6 行),符合任何质量水平,并证明在通风测试舱存放 28 天或更短时间后甲醛含量≤10µg/m³。

对于墙壁和地板覆盖物下的底漆、预涂层、填充剂和胶粘剂(第 8 行),符合质量等级 2、3 或 4。

对于瓷砖下的阻隔涂层、树脂找平层和密封剂(第 8 行),符合质量等级 3 或 4。

对于用作密封化合物的聚氨酯和硅烷改性聚合物(第 11 行),符合质量等级 3 或 4。

对于弹性地板覆盖物:符合德国蓝天使(RAL)UZ 120 标准,且在通风测试舱存放 28 天或更短时间后甲醛含量≤10µg/m³。

对于复合木材(不在家具或地板等成品中):符合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(CARB)超低排放甲醛(ULEF)或无添加甲醛(NAF)要求,或按照 EN 717 或 EN 16516 测试达到欧洲 E1 甲醛等级的 50%。

对于家具:符合美国办公家具制造商协会(ANSI/BIFMA)e3 - 2014 或更高版本《家具可持续性标准》第 7.6.2 节或 7.6.3 节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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