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格兰司法千年演进:从村社到最高法院,2

发布时间:2025-06-26 19:15  浏览量:2

第三章:国家权威初显——郡法院体系随着王权的增强,国王试图打破地方割据,通过设立郡法院来统一司法权。County Court [ˈkaʊnti kɔːt] 郡法院郡法院在全国各郡设立,成为王国统一司法体系的第一道屏障。它审理土地权属、债务、婚姻与轻微刑事案件。earldorman [ˈɜːldɔːmən] 方伯:最初由贵族担任,主持郡法院。third penny [θɜːd ˈpɛni] 第三便士:每次审案收取讼金,方伯可得三分之一,成为其财政来源。sheriff [ˈʃɛrɪf] 郡长诺曼征服后,国王逐步用sherrif取代earldorman,建立起直接隶属于王室的地方行政体系,负责治安与税收。suitor [ˈsuːtə(r)] 诉讼人郡法院的诉讼人多为地主、自由民或庄园主代表,代表了司法资源开始向中产阶层倾斜。历史案例:1068年,征服者威廉在伦敦主持一次郡法院庭审,以此公开宣布:“王权大于领主权”,标志着英格兰法治国家建设的开端。Sheriff’s Tourn [ˈʃɛrɪfs tɜːn] 郡长巡回治安法院每年春秋两次,郡长巡视辖区乡村,公开受理案件。Court Leet [ˈliːt kɔːt] 领主治安法院部分领主保留了设立Leet Court的权利,但其权限已受郡长制约。Constable [ˈkɒnstəbl] 警官 & High/Petty Constables [haɪ / ˈpɛti ˈkɒnstəbl]设立警官制度以协助地方治安,逐步形成从中央授权到地方执行的“垂直司法链”。制度分析:郡法院的出现是国王“收权”的信号,它试图在领主法庭与村社秩序之间,建立一套超然的国家法律系统,其意义不亚于一次“宪政雏形”的实验。第四章:城市的兴起与商人法庭随着中世纪中期城市的复兴与商业的发展,原有的以土地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显得捉襟见肘。城市人口增加、商贸频繁、契约纠纷不断,城市法院应运而生。Borough Courts [ˈbʌrə kɔːts] 城市法院城市法院多数由国王授予自治权的城市设立,其管辖范围包括市场交易、地租、契约、治安等。它们的运行既体现了商业利益的诉求,也代表了市民阶层的崛起。Recorder [rɪˈkɔːdə] 首席司法官:通常为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律师,既记录案件,又主持审理,地位类似现代的市法院法官。